工作职能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在中省政策框架内,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监督实施市内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实施全省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较大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确定全市大气、水环境等纳污能力,分解落实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总量控制、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规划市级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提出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依法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目标、方案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等工作。落实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并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的政策、规划和标准;贯彻执行省级地方性辐射安全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标准。牵头全市核安全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全市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依法审批或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配合做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一)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全市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权限,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推动全市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全面落实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行动各项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渭南。
(十四)配合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研究提出我市参与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全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依据市政府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职责。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公文传递、分解督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