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医疗费
因治疗生产过程中合并其他疾病的、治疗妊娠期合并症的、妊娠期并发症引起的医疗费用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不得重复享受生育医疗费。
领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保障。
二、生育津贴
1.全额财政供养参保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所在单位正常发放。企业、非全额财政供养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停发,改为享受生育津贴(连续缴费未满10个月的参保职工除外);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领取失业金人员生育津贴按照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
2.参保女职工按国家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婴儿夭折不影响职工享受规定产假。
4.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个月除以365天,再乘以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5.领金失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以生育或流产时当月缴费基数乘以12个月除以365天,再乘以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6.领金失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扣除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相应金额后,一次性予以发放,不得重复计发。
7.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8.孕产妇在分娩或产假期间死亡的,其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计发,由法定继承人领取。
9.领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医保经办机构与领取失业金人员直接结算。
本政策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
之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此政策不一致的,以此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