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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澳门金沙城中心:印发渭南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5-04 08:59

  渭规〔2018〕007-市政府办004

  渭政办发〔201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

  渭南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国卫医发﹝2014﹞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渭南区域内的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55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不良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的适龄学生率先献血,鼓励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机采血小板等成分血。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工作,确保辖区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量基本平衡。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工作的总体规划;
  (二)建立无偿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
  (三)对无偿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
  (四)根据辖区医疗临床用血需求制定采供血应急预案;
  (五)对无偿献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将无偿献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城市(县城)、卫生城市的考核体系,各级文明单位要积极开展“扶危济困、助人为乐、无偿献血”等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宣传执行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宣传(文明办)、编制、发改、教育、民政、公安、司法、审计、财政、人社、规划、住建、交通、文广、工商、综合执法、物价、供电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协助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第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工作,普及无偿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科学知识,提高公民无偿献血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单位定期开展无偿献血公益性宣传。车站、广场、商场、公园、景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通过刊载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通过本机构的宣传媒介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工作。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积极动员组织本单位或本居住区的健康适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
  第十条  各级血站在适宜场所停放的流动采血车、设立的固定采血点以及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建无偿献血应急队伍,在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的情况下,组织无偿献血应急队伍自愿无偿献血,保障季节性、突发性事件的血液供应;在急救用血调剂不能保障的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单位组织自愿无偿献血。鼓励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渭部队、大中专院校按实有人数10%的比例建立应急献血队伍,鼓励每年组织开展无偿献血活动。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二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各级血站必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血液质量安全。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十三条  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经过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血站的采供血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护。